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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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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341002 |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 | |||
职权名称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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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需报废、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指挥通信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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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批复性文件,单次有效 | |||
申请材料 | 1.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的书面申请函; 2.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图纸及档案资料; 3.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原址还建方案; 4.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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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审核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书面申请函,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图纸及档案资料,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原址还建方案,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补偿方案。 | ||||
3.决定: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加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708 |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279528 | |
备 注 | 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审批由工程管理科审批; 通信、警报设施报废拆除审批由指挥通信科审批 |